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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酒品

發(fā)布時間:2013-09-11 閱讀量:

文有文品,武有武品,酒有酒品。我國酒文化歷史悠久,古代飲酒十分注重酒品,給現(xiàn)今的人們許多啟示。
“酒千觴,詩千首!”在文學國度里,少了酒,詩人就會寂寞和消沉!少了酒,朋友相聚就覺無味和索然。古人斗酒詩百篇的才情,酒后踏歌行的快意,醉臥沙場征戰(zhàn)不回的豪邁都是飲酒產(chǎn)生的效果。
酒也許真是一樣好東西。不過酒是一面鏡子卻是是實。無論男女,有無品性,似乎有了酒精的作用,或多或少的能映照出其原形。有品之人,好像只在書中見的多,而無品之人,凸現(xiàn)于現(xiàn)實中,卻是數(shù)不勝數(shù),得意忘形之人屢見不鮮!人前一副模樣,酒后又一副品性!失之人的常性,且不得與之計較,因為酒醉之人是特殊人群!他們可哭可笑,可歌可舞,旁若無人,恣意放縱……種種形態(tài)盡現(xiàn)!可嘆,可憐。人生幾何,對酒當歌,不可失品性!那才是酒的真正境界。
古人十分講究酒品。飲酒之禮規(guī)定既具體又實在。能飲酒的人,可以飲,不能飲酒的人,可以不飲,決不可以強灌,要做到不沉不湎,飲而成歡,不生是非。更有趣的是在酒席上,為防止有人不守規(guī)距,還采取處罰的手段,如果有誰喝醉出言不遜,或隨意罵人,失態(tài)損德,就罰他上交珍貴的禮物。
酒品牽涉到文明禮貌。古人堅決反對在夜間飲酒。覺得夜幕下飲酒最容易超過酒品之軌或是情不自禁違背“酒后不可色”的行為規(guī)則。對一些執(zhí)迷不悟的酒徒,古人習慣以形象實例規(guī)勸服從酒品。元朝名臣耶律楚材針對酗酒無度的元太祖指著酒槽打比方說:“這是鐵器,都被酒腐蝕得這個樣子,更何況人的五臟?”陶淵明的先祖陶侃也是位酒中癮君子,但他根據(jù)自己的酒量,定下標準,從不喝醉。有一次,他和友人一起喝酒,不覺興至限量,本可再喝幾盎也不醉,但他卻說:“年少時嘗試之”。說罷就拈斷酒興。
酒可以使人身心娛悅,也可以增加友情。但物極必反是一個永恒的定律。造酒的祖師爺杜康絕對沒有想到現(xiàn)今的生活中,會發(fā)生如此多的惡性事件,并引來全社會的關注和圍觀,酒成了眾矢之的,洶酒者成為失品之人。時下因酒失品之聽聞并不鮮見:河南洛寧縣郵政局長谷青陽酒后駕車撞死5名青少年,四川蓬安縣殘聯(lián)理事長劉習全酒后強奸女公務員,四川達州“文明檢查團”在娛樂會所消遣嫌三陪小姐脫得不夠,砸爛包房內(nèi)的茶幾。
酒后駕駛,作為官員知法犯法,傷害群眾生命安全,這是酒之過?酒后作亂,使女性精神肉體兩傷害,這是酒之過?酒后撒瘋砸會所,文明檢查不文明,難道還是酒之過?古有眾多賢人酒后佳話值得傳頌。比如魏時著名詩人阮籍醉臥當壚少婦的床腳,因德高而毫無毀譽之嫌;北宋著名文學家歐陽修治理滁州時,酒后與民同樂,留下千古佳話;蘇東坡“把酒問天”,寄情天地,醞釀出經(jīng)典詩篇。現(xiàn)人與古人對比,同是飲酒,醞釀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結(jié)果。
如此看來,酒之過量是官員犯錯的替罪羊,品之淪喪才是官員犯錯的本因。所以加強官員的品行建設刻不容緩。如果說失品是個人之事,那么,因為公職隊伍里某些個人的失品引起社會民眾對全體官員的信任危機則是不可饒恕的。象上述提到的種種惡劣行徑,官員隊伍中不應該再給他們機會,而是象壁虎斷尾一樣,堅決舍棄這些毫無德行的人,讓他們在官員隊伍中無立足之地。
飲酒何罪之有?失品才是罪過!(盧香